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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全國普通高校學生到國際組織實習選派管理辦法

發(fā)布時間:2017-08-5 編輯:上海財經(jīng)大學春華秋韻就業(yè)網(wǎng) 瀏覽:loading...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為支持全國普通高校學生到國際組織實習,特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資助對象為高校與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合作進行選派的學生及自行聯(lián)系獲得實習崗位的學生。

第三條 重點資助到主要國際組織實習。實習地點應為海外的國際組織總部、地區(qū)辦事處等。

第四條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一次往返國際旅費、資助期限內的獎學金和艱苦地區(qū)補貼,獎學金包括伙食費、住宿費、交通費、電話費、醫(yī)療保險費、交際費、一次性安置費、簽證延長費、零用費等。具體資助方式、資助標準等以錄取文件為準。資助期限為3-12個月。

第五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(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)負責組織實施工作。

第六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與相關國際組織簽署合作協(xié)議的項目,按照已公布的選派辦法和標準執(zhí)行。

第二章 申請條件

第七條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,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質,無違法違紀記錄。

第八條 具有堅定理想信念和為祖國服務的強烈事業(yè)心、責任感、獻身精神。

第九條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,不具有國外永久居留權。

第十條 申請時為國內普通高?;蚩蒲袡C構的應屆本科、碩士、博士畢業(yè)生(畢業(yè)年度內的)或全日制在讀本科、碩士、博士學生。

第十一條 身體健康,心理健康,誠實守信,意志堅定。申請時,年齡滿18周歲,不超過32周歲。

第十二條 具有較強的綜合素質、國際視野和多元文化意識,熟悉國際合作規(guī)范。

第十三條 能夠適應國際工作環(huán)境,以及具備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。

第十四條 具備優(yōu)秀的計算機及社交媒體方面的知識,以及熟練運用辦公軟件的能力。

第十五條 已獲得國際組織正式實習錄用函/通知,尚未開始實習。

第十六條 外語水平良好,精通英語或掌握國際組織使用的其他語言,達到相應國際組織的語言要求。

第十七條 暫不受理以下人員的申請:

1.已獲得國際組織全額資助。

2.已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且在有效期內。

3.已申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尚未公布錄取結果。

4.曾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,未經(jīng)國家留學基金委批準擅自放棄且時間在5年以內,或經(jīng)國家留學基金委批準放棄且時間在2年以內。

第三章 選拔辦法

第十八條 遵循“公開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則,采取“個人申請,高校推薦,專家評審,擇優(yōu)資助”的方式確定資助人選。

第十九條 申請時間為2017年9月1日-15日。申請人須在此期間登錄國家公派留學信息管理系統(tǒng)(http://apply.csc.edu.cn)進行網(wǎng)上報名,按照《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全國普通高校學生到國際組織實習網(wǎng)上報名指南》在線提交申請材料,并同時向學校提交一套書面申請材料。所有材料應齊全、真實有效。

第二十條 各校負責對申請人進行政治把關,對其申請資格、綜合素質、發(fā)展?jié)摿?、國際交流能力、品德修養(yǎng)、身心健康情況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核并出具有針對性的推薦意見。

第二十一條 各校應于2017年9月20日前將書面公函及推薦人選名單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,并同時通過信息平臺提交申請人的電子材料。申請人的書面材料由各校留存,留存期限為2年。

國家留學基金委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。

第二十二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,組織專家評審后確定資助人員名單。留學資格保留至2018年6月30日。

第四章 派出與管理

第二十三條 實習人員應按有關國際組織的要求簽署實習合同,按期派出。

第二十四條 實習人員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進行管理。派出前須持《資助出國留學協(xié)議書》赴公證機構辦理簽約公證手續(xù),辦理護照、簽證、《國際旅行健康證書》,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、教育部出國人員上海集訓部、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辦理預訂機票、預領獎學金等手續(xù)(具體請登錄國家留學網(wǎng),查閱《出國留學人員須知》)。

第二十五條 按照《資助出國留學協(xié)議書》規(guī)定,實習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后十日內憑《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》、《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》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(領)館辦理報到手續(xù)后方可享受資助。

第二十六條 實習人員按實習所在國的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相應類別標準提供資助,在讀本科生按本科生類別資助,本科畢業(yè)生及碩士、博士研究生按研究生類別資助。

第二十七條 實習人員在國外實習期間,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(guī)、國際組織的相關規(guī)定、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(guī)定及《資助出國留學協(xié)議書》的有關約定,自覺接受推選學校和駐外使(領)館的管理;每3個月向國內推選高校和駐外使(領)館提交實習報告。

實習人員不得擅自延長或縮短實習期限。因故需提前/延期回國者,應提前2個月向所屬使(領)館提出個人書面申請、所在國際組織意見函及國內推選學校意見函;如獲批提前回國,應按財務規(guī)定退回多領取的獎學金。

第二十八條 實習結束后,實習人員應當按期回國并履行在國內工作、學習兩年(以下簡稱服務期)的義務,及時向國家留學基金委辦理報到等手續(xù),向國家留學基金委和推選學校匯報實習情況,并提交國際組織的評價意見。如在服務期內出國留學,須向國家留學基金委報備,服務期順延。

第二十九條 實習人員如能繼續(xù)留/赴國際組織工作,或在服務期內留/赴國際組織工作,視同履行服務期義務。實習人員按期回國后如再次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,不受回國后滿五年方可再次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的限制,同等條件下優(yōu)先選派。

第三十條 各校應加強管理,合理安排實習人員學業(yè),保證按期派出;派出前開展行前教育,指導、協(xié)助其辦理出國手續(xù);保持定期聯(lián)系,協(xié)助國家留學基金委和駐外使(領)館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國工作。

第三十一條 其他事宜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第五章 其他

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解釋。


附件: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全國普通高校學生到國際組織實習網(wǎng)上報名指南